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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国内经销商向国外销货的声明--随着我公司海外自主品牌销售网络的日益成熟,对海外经销商进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是非常必要的,为保护我公司在海外经销商体系的安全,声明如下:1、所有国内经销商接到本通知后,请立即停止向国外海外经销商出售“锐龙”“瑞凌”品牌产品的行为;2、国内外贸公司已经与我公司签订有贴牌或中性机销售合同的,每张订单应注明销售区域和客户性质,接受我公司合同评审,评审不能通过的,我公司不接受订单;3、任何国内经销商自九月十五日起,仍继续向海外客户出货的,给予停货一个月,罚款二万元处分。经公司发现二次以上且无悔改表现的,立即永久停止其经销商资格;4、国内外贸公司采用欺骗手段谎报货物去向的,一经发现,永久性停止其合作资格;5、海外经销商向其负责以外区域发货的,第一次给予警告并处2万人民币罚款,第二次给予停货60天处分并按实际出货金额给予罚款,第三次给予取消经销资格处分。单次窜货余额超过二十万人民币的,直接取消其经销商资格!<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> 深圳市瑞凌实业有限公司 2007-9-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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